杜晓青律师网

dxq88.fabao365.com

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

15811286610

我的位置:首页 > 热案点评 > 正文

股权合作 股东确认

2017-05-15 10:31:34 来源:杜晓青


股权合作 股东确认

   公司与公司之间,私人与私人之间。有时会签署股权合作协议,有时在签署了股权合作协议之后,还需要对股东身份进行确认。

   基本案情:股权合作

   2012年11月5日,甲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 集团有限公司(下称 集团公司)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签订了《关于 药业资产合作的交易框架条款》,双方约定:为了谋求企业发展壮大,尽快实现IPO上市,由甲集团有限公司收购 集团公司名下 药业、 新森、 医保及相关医药资产形成的资产包的51%等,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。为了实现IPO上市计划,甲集团有限公司特于2012年11月21日新成立公司即第三人公司,并指定由第三人代持甲集团有限公司在交易框架条款约定的 药业公司的股份。对此情况,甲集团有限公司告知了 集团公司并取得该集团公司同意。2012年11月28日,甲集团有限公司以第三人名义与 集团公司签订了《股权合作协议》。协议约定,甲集团有限公司收购 药业公司51%的股权,受让价为35880万元,分两次支付到 集团公司指定账户,甲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第三人支付了上述款项。2012年11月29日,被告 药业公司召开了股东会,修改了公司章程,并按照公司章程改组了董事会。被告 药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,包括董事长在内的由第三人方提名的董事,均是甲集团有限公司方指派。为了更好地理顺管理关系,甲集团有限公司指令第三人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,与 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《关于股权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》。协议约定:第三人再次受让康拉特药业公司10%的股权,受让价为7860万元,甲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第三人支付了该款项。至此,第三人代甲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药业公司61%的股权。现被告 药业公司经营至今,为了更好经营管理,甲集团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其在 药业公司股东身份,并确认其持有 药业公司61%的股权

法院判决:股东确认

确认甲集团有限公司为持有被告浙江乙 药业有限公司61%股权的股东。

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8800元,由被告浙江乙 药业有限公司负担。

    律师说法:甲集团有限公司的安排运作下,本案第三人公司成为持有被告 药业公司61%股权的股东,根据甲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公司相关合同约定,被告 药业公司改选了董事会,2012年11月29日甲集团有限公司指派熊国庆、李逍祥、吕勇、杨礼珍四人担任被告 药业公司的董事,熊国庆担任被告公司董事长,全面负责对被告的经营管理。


|  相关阅读
时评律师
更多>

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

雷政富重庆受审: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?

时评律师:高文龙

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

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

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

时评律师:李顺涛

擅长领域:医疗事故  交通事故  婚姻家庭  遗产继承  劳动纠纷  合同纠纷  罪与非罪  债权债务  房产纠纷

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